想问一下第二次起诉离婚,对方不服再上诉怎么办

时间:2024-05-05 作者:杭州子女抚养权律师

第二次起诉离婚在法庭如下的方式予以辩解:1、针对原方提出离婚的请求,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;2、针对原告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,可以陈述夫妻感情良好,并提交相应证据;3、最后,向法院请求判决不准离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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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起诉离婚案件中,如果不服法院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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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起诉离婚,处于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阶段的。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,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,进行二审诉讼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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